全國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每字不到一元海外版翻譯登報最便宜
23 May 2012 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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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民事裁定?
所謂民事裁定就是指法院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的相關判決,但民事裁定或民事判決都不等同於「最終」的判決,因為被告仍可上訴。例如:ㄧ審判決某甲須賠償某乙50萬的醫療費用,若被告某甲不服判決可在期間內提出異議,那麼法院就必須重新審理。
若民事裁定之後,被告收到法院的裁定判決書後,在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上訴時,告訴人可憑法院發給之「確定證明書」才能進行下一步動作。
http://www.twlaw119.com.tw/lawbook04.php
何謂公示送達?
送達,乃法院書記官依一定程序,法定之方式,將應交付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交付其收受之訴訟行為。送達除具有告知之作用外,並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
送達,由書記官依職權為之。其執行送達之人,則為司法警察。應受送達人,則為訴訟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訴訟關係人包括告訴人、告發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通譯,及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等。
送達之處所,常因送達人之不同而有異:
一、檢察官: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至承辦檢察官應包括起訴之檢察官與實行公訴之檢察官。
二、應受送達人為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時,應向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上述人員應將其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該地有住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此項陳明之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對陳明之送達代收人所為之送達,視為送達於其本人。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至向證人、通譯、鑑定人、告發人,或應受送達人未予陳明處所或送達代收人之人為送達,應就書記官知悉之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
送達之方法,約可分為下列六種:
一、直接送達:由司法警察行之。書記官將應送達之文書,交法院設置之法警,或當地之司法警察機關轉交所屬司法瞥察,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或其陳明之代收人。如於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陳明之代收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則不適用之。書記官亦得於法院內,將文書逕忖與應受送達人收受,以為送達。
二、囑託送達:對於下列情形,得囑託送達之:(一)送達於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二)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在地法院管轄區域者,得囑託送達地地方法院書記官代為送達。(三)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四)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五)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六)對於出戰或駐在外國之軍隊,或軍艦之軍人軍屬為送達者,得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七)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或軍屬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
三、郵務送達:因司法警察機關業務繁忙,代法院送達文書常有遲緩之情形,現時實務上刑事訴訟文書,除裁判書類及不起訴處分書外,多準用民事訴訟文書郵務送達之規定,交郵局掛號郵寄,由郵差為送達人,並製作郵務送達證書,交應受送達人簽收後,將該證書寄回法院附卷。至應受送達人未經陳明處所或送達代收人,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悉者,亦得將送達之文書向該處送達,並得掛號郵寄之。
四、寄存送達:送達人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不能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門首,使其自往領取,以為送達。
五、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六、公示送達:公示送達,乃對送達特定人之文書,因無法送達,乃依一定之程式,將應送達之文書公示後,經一定之期間,視為已經送達之謂也。對於送達被告、自訴人、告訴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其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但已為公示送達,對於同一當事人再為公示送達者,則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送達人應制作送達證書,記載:交送達之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送達之方法,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捺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送達人於送達後,應將送達證書提出於法院附卷。對於送達之文書為判決、裁定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收受。(褚劍鴻)
公示送達者,謂將應行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式公示後,經過一定期間,雖未交付與應受送達人,而視為與已經付與有同一效力之一種擬制送達。此乃由法律擬制其效力,視為已經送達,並非真實送達,故嚴定其要件、程式,及效力發生之時間。公示送達有依當事人聲請為之者,亦有法院依職權為之者,茲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分述如下:凡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或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或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或預知縱為囑託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受訴法院裁定以公示送達為之。若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受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受訴法噸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如當事人已依上述方法之一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時,法院亦得逕依職權為之,用防延滯訴訟也。上訴程序因在判決確定前,訴訟仍在繫屬中,故在下級審之原告或被告有變更應送達處所不向法院陳明,亦得依職權為之。但再審程序,原訴訟繫屬已消滅,自不得以前審原告或被告有變更處所不陳明,而於再審程序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法院裁定為公示送達後,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牌示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牌示處。法院並應命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法院書記官為公示送達時,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因公示送達實際上並未送達,由法律擬制其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間。民事訴訟之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報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對於在外國之人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第二次公示送達時依職權為之者,翌日起生效。刑事訴訟、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如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或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或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亦得為公示送達。惟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其效力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始發生。除上述規定外,刑事訴訟法無特別規定者,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楊建華)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也。蓋確定私權之民事訴訟,必有特定之相對人方得提起,惟法律關係有須速為確定者,如因相對人不明,一時無從確定,或甚至永遠不能確定,亦與公益有害,故民事訴訟法特設公示催告程序,以資救濟。公示催告,無特定之相對人,對於法律關係之存否,不能請求為確認之裁判,如有相對人對法律關係有爭執時,則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以解決之,縱利害關係人住居所不明,亦應依公示送達方法進行訴訟,必不明或不能確定何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始利用此特設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之目的,祇為宣示失權或宣告證券無效,性質為非訟事件,而非民事訴訟,僅因其程序可利用民事訴訟程序,所以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者,既生失權或證券無效之效果,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重大,故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為一般公示催告程序。所謂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如指示證券、提單、倉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公司股票等是。其他有價證券,若禁止以背書轉讓流通或僅表彰權利之證書如銀行存單,在實體法上並無得以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失權者,不得為之。至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如民法對於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及票據法對於票據之喪失,民法關於限定繼承時之催告申報債權、無人繼承時催告不明之繼承人承認繼承,或不明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均規定以公示催告程序為之。若非由法院為公示催告者,如地政機關係土地法規定所為之公告,或雖由法院以公示方法使生失權效果,但其程序非利用民事訴訟中之公示催告程序者,如破產法規定由法院公告命債權人申報債權等,均非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應依聲請為之,由實體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聲請權者聲請之,屬地方法院管轄,法院無論准許或駁回,均以裁定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合法,即應為公示催告,其內容應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以及為公示催告之法院,以便利利害關係人之申報權利。受公示催告之利害關係人,就其請求或其他權利,如恐因公示催告之結果受失權之影饗,須在公示催告所定之申報期間內申報權利,俾使法院斟酌應為除權判決與否。因此,並非確定所申報之權利,是否附有理由,在所不問。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但許可公示催告之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如民法限定繼承催告申報債權之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又無人繼承時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或被繼承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限,應在一年以上。惟申報期間,非不變期間,遇有重大事由,得伸長或縮短,亦非除斥期間,如在申報期間已滿後,而未為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與在期間內申報有同一之效力。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如欲使利害關係人喪失其權利,尚須於申報權利期間終竣時起,三個月內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使生失權效果。除權判決不得依職權為之,必須由當事人聲請,如申報權利期間終竣後已逾三個月,則不得再聲請除權判決,惟加在申報期間未屆滿前,或與公示催告之聲請同時聲請為除權判決者,應認為已合法聲請。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合法時,法院應即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聲請人及已申報權利之人,裁判前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如認其聲請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不得依職權再指定期日,惟聲請人得自遲誤之月起,二個月內再聲請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再遲誤,則不得更定期日,程序即告終結。除權判決,如無人申報權利時,由聲請人一造辯論為之。如有合法申報權利之人,聲請人未聲請除權判決時,公示催告程序即終結。如聲請除權判決,申報權利人對於權利有爭執,法院應酌量情形在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法院對於除權判決之要旨,得以相當方法公告之,當事人不得上訴,惟除權判決如有違背強制規定或欠缺要件,法律為保護因該判決受不利益之人,特設有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准許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惟已逾五年者,不得再提起撤銷之訴。證券喪失時,民事訴訟法設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以資救濟,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其他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等足資辨認之事項,並釋明喪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公示催告除應記載一般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載明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公告並應貼於法院所在地之交易所,申報權利期間須有六個月以上,除權判決時,應宣告證券無效,其要旨應公告。因宣告無記名證券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時,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對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如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應依職權撤銷此禁止命令。(楊建華)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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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範例/登報費用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19 May 2012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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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本票裁定
一、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一九四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一二0條第四、第五項)
二、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
參考法條:1、票據法第一二0條第四項:本票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為發票地。
2、票據法第一二0條第五項: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3、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三、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聲請狀例稿
格式一(本票金額全部未清償)
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聲 請 人: 地址:
電話:
相 對 人: 地址:
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
壹、請 求 事 項
一、請裁定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 張,金額合計共新臺幣 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貳、事 實 及 理 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簽發本票 張,該本票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經屢次向其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 狀 人:
格式二:
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聲 請 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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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
壹、請 求 事 項
一、請裁定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本票 張,金額合計共新台幣 元,就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貳、事 實 及 理 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簽發本票 張,該本票已屆期,經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聲請人雖經屢次向其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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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總說明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六○○一六七五七一號令公布。為儘速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因此,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應落實清查作業,以達清理之效。爰參照「地籍清理清查辦法」之規定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共計六點,其內容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訂定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第二點)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訂定清查之期間。(第三點)
四、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第四點)
五、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第五點)
六、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第六點)
刊登法院公告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一:為落實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以達清理之效,特訂定本原則。
處理原則說明: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二:依本原則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其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土地登記簿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下列祭祀公業土地:
1.土地登記簿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2.土地登記簿以下列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而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
(1)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或公山。
(2)宗祠、堂號、公號、家號或其他名義。
處理原則說明:
一、訂定本原則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
二、第一款所謂清理,係指經行政機關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者。至於清理後土地登記簿以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不必列入清查。
三、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如祭祀公業○○○。
四、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前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第二條:「依本辦法清理之土地,係指土地登記簿以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公山等名義登記者。」規定。如公田張○○、鐘子壽嘗、邱杰嘗。查土地登記簿未冠「祭祀公業」字樣,如何認定為祭祀公業土地乙節,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十月六日臺內民字第八一八九○○七號函略以:「有關認定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得以其(一)是否為祭祀祖先而設立。(二)是否有享祀人。(三)是否有設立人或派下。(四)是否有獨立財產之存在,作為認定之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臺內民字第八九○二五○六號函)
五、第二款第二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七六五頁、第七六六頁、第八二九頁規定。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三: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自本原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處理原則說明:一、由於應辦理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多屬日據時期或臺灣光復初期登記之權利,其名稱認定不易,種類繁多複雜,又常具有地域性,各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登記情形不一,且筆數多面積大,有些資料不全,必要時尚須實地調查,限於經費、人力,爰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二、依祭祀公業清理實施計畫,祭祀公業土地清查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八年六月止,應於一年內完成,爰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期間。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四: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已登記之土地為辦理範圍。處理原則說明:訂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五: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二)登記機關以電腦搜尋,並以人工查閱日據時期及光復後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共有人名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建物填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逐筆清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必要時,得向稅捐、戶政、民政相關機關查調資料。 (三)登記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第二點分類基準及第一款民政機關提供之資料初步分類,並將前款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及相關資料,登錄於土地清查表(如附表)。已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一款,未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二款,函送鄉(鎮、市、區)公所。(四)(鎮、市、區)公所辦理公告,並通知尚未申辦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處理原則說明:
一、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
二、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包括已依有關法令清理者及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爰於第一款明定請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業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及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
三、登記機關應於期限內以電腦查詢並以人工查閱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清查轄區已登記之祭祀公業土地,並將土地或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權利範圍、利害關係人姓名、住址、地上物情形及其他有關事項,登錄於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表,依鄉(鎮、市、區)分別造冊,送公所辦理公告或受理申報事宜。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六: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
處理原則說明: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以資遵循。
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祭祀公業申請人○○○00年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張貼於本所及○○村辦公處公告欄,並於本縣政府及本所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縣○○鎮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彰溪漢民字第0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徵求異議。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暨祭祀公業○○○申報人○○○先生000年00月00日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至000年00月00日止為期三十日。
二、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報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
三、本案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資料,業經分別張貼於本所、○○里辦公處公告欄及祭祀公業○○○祠堂公告欄,並於○○縣政府及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四、該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本所將於公告異議期限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30日內申復,並將申報人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並將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本所備查。
五、公告異議期限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接到申復意見之翌日起30日內,逾期未向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書,本所將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依確定判決辦理之。鎮 長 ○ ○ ○
○○鄉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鄉00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申請人○○○君00年0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申請人:○○○君、住址:○○縣○○鄉○○村○○鄰000號)。
二、茲將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於本所及本鄉○○村辦公處公告欄,並於○○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鄉長 ○ ○ ○
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案。
○○縣○○鄉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鄉民字第1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案。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祭祀公業○○○」申請人○○○000年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張貼於蘆竹鄉公所及本鄉營盤村辦公處等地點之公告欄,並於本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三、公告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月00日止30天。
四、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 30日之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員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法院公告/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07 May 2012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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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申請財團法人登記–申請範例
────────────────
一、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
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
,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
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二、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
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三、登記種類: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三)解散登記。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五)清算終結登記。
四、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
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
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
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
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
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
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
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五、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
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
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
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
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
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
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
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
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
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
處分:*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
織。*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
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
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
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
,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 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
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
,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
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
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
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
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
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
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
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
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
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
財團組織之規定修 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六、解散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申請書(應將法人登記申請書「目的」欄更改為
「解散原因」欄,並載明其原因;將「存立時期」欄更改為「
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欄,並載明其程序與日期;將「董(監)事
姓名住所」欄更改為「清算人姓名住所」欄,並載明清算人之
姓名與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請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於蓋印信
處加蓋法人印信)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
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張。
(三)申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
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
與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5.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清算完結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
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
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九、注意事項:
(一)法人登記,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委任書,由申請人及代
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時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
,應辦理解散登記,因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人於登記時,提出於法院之印鑑,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
刊登當地新聞紙三天,聲明作廢,並取二人之保證書申請更換。
(四)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申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應即將公告自行
送往報社錄登,登報費用由申請人負責逕交報社,並應於錄登後
將所登報紙一份迅送登記處憑核。
(五)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經公告七日後,聲申請人(或其受任人)應
攜同業己登記存案之印鑑(即圖記),前來登記處辦理法人印鑑
存證(即在法人登記鑑簿上當埸加蓋存證之印鑑)手續及領取法
人登記證書。
(六)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
或被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並取具刊登之新聞
紙一份向法院申請補發。
(七)本文僅供參考,法人登記申請有關規定事項仍須依各該受理登記
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須知」辦理。
────────────────────────────────────────────────
資料來源: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1-1a.asp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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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May 2012 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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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
範例:二、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籌備字第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 民國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
範例:三、
○○○○○○○○○○會籌備會公告
00年00月00日
中道真會籌字第0000000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或團體。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財務有貢獻者,即為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壹萬元者為本會名譽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00年01月15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委員:○○○先生
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五、參考資料
(一)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二)申請書(格式)。
(三)捐助章程草案範例。
註1:主管機關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發展科-南投縣中興新村府西路71號3樓)
電話:(049)2391161、2391162 傳真:(049)2391181
註2:相關資料格式請自行參閱申請須知。
註3:以基金會籌備處(及代表人)名義定存於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取得四份存款餘額證明。
註4:第一次會議所有董事應到齊,議決所有提案。1.推選董事長2.確定執行長(總幹事…)人選3.年度業務計畫書4.年度預算書。
註5:申請設立所須資料參閱申請須知第12頁-第29頁。
註6:持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及驗印之資料暨法院規定文件於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主管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及登報公告三天。
註7: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並由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核。嗣後一切會務、業務工作悉依主管機關編印之「基金會業務工作手冊」規定運作。
刊登全國版及國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修法,限定繼承聲請書,限定繼承辦理,限定繼承登報,遺產聲請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法,聲明聲請限定繼承,何謂限定繼承 如何辦限定繼承,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限定繼承公告程序,限定繼承如何辦理,限定繼承事件裁定,限定繼承財產清冊,限定繼承登報費用,限定繼承範例範本,限定繼承遺產清冊,開具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費用,夫妻財產分開制,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台灣夫妻財產制,民法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支票遺失切結書,空白支票遺失,支票遺失如何處理,支票遺失怎麼辦,支票遺失處理法院公告、報紙分類廣告,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專業刊登。
刊登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公示催告登報-全國地方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30 Apr 2012 1条评论
in 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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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000巷0之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大台北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XX000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NX0000000種類股票張數1股數10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
XX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住桃園縣○○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00-0000000-0張數1股數1000
刊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制-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公示催每字不到一元
25 Apr 2012 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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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財產制,報紙廣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夫妻財產分開制,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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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請您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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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板橋地方法院登記處,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新竹地方法院登記處,苗栗地方法院登記處,台中地方法院登記處,彰化地方法院登記處,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雲林地方法院登記處,嘉義地方法院登記處,台南地方法院登記處,高雄地方法院登記處,屏東地方法院登記處,夫妻財產分開制申請,如何辦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分開,財產分開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士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住所:台北市○○路*段**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住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縣○○市○○街**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股東臨時會股東會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 Apr 2012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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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
主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
(一) 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98年0月00日起至 00年 0月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 98年 0月 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提案處所:OOOO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路00號0樓聯絡電話:(02)0000-0000。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八)特此公告。
股東臨時會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0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主 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民國98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 據: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9時。
三、開會地點:OO市OO路00號00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本公司00年度營業報告暨監察人審查00年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本公司00年度營業報告書、決算表冊案及虧損撥補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98年0月00日至98年0月00日。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受理期間:98年0月00日至98年0月00日;受理處所:OOO、OOO監察人收,OO市OO區OO路0段00號。
(二)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三)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00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OOOO銀行信託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七、特此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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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廣告民事裁定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翻譯
16 Apr 2012 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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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民事裁定?
所謂民事裁定就是指法院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的相關判決,但民事裁定或民事判決都不等同於「最終」的判決,因為被告仍可上訴。例如:ㄧ審判決某甲須賠償某乙50萬的醫療費用,若被告某甲不服判決可在期間內提出異議,那麼法院就必須重新審理。
若民事裁定之後,被告收到法院的裁定判決書後,在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上訴時,告訴人可憑法院發給之「確定證明書」才能進行下一步動作。
http://www.twlaw119.com.tw/lawbook04.php
何謂公示送達?
送達,乃法院書記官依一定程序,法定之方式,將應交付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交付其收受之訴訟行為。送達除具有告知之作用外,並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
送達,由書記官依職權為之。其執行送達之人,則為司法警察。應受送達人,則為訴訟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訴訟關係人包括告訴人、告發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通譯,及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等。
送達之處所,常因送達人之不同而有異:
一、檢察官: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至承辦檢察官應包括起訴之檢察官與實行公訴之檢察官。
二、應受送達人為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時,應向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上述人員應將其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該地有住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此項陳明之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對陳明之送達代收人所為之送達,視為送達於其本人。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至向證人、通譯、鑑定人、告發人,或應受送達人未予陳明處所或送達代收人之人為送達,應就書記官知悉之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
送達之方法,約可分為下列六種:
一、直接送達:由司法警察行之。書記官將應送達之文書,交法院設置之法警,或當地之司法警察機關轉交所屬司法瞥察,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或其陳明之代收人。如於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陳明之代收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則不適用之。書記官亦得於法院內,將文書逕忖與應受送達人收受,以為送達。
二、囑託送達:對於下列情形,得囑託送達之:(一)送達於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二)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在地法院管轄區域者,得囑託送達地地方法院書記官代為送達。(三)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四)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五)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六)對於出戰或駐在外國之軍隊,或軍艦之軍人軍屬為送達者,得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七)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或軍屬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
三、郵務送達:因司法警察機關業務繁忙,代法院送達文書常有遲緩之情形,現時實務上刑事訴訟文書,除裁判書類及不起訴處分書外,多準用民事訴訟文書郵務送達之規定,交郵局掛號郵寄,由郵差為送達人,並製作郵務送達證書,交應受送達人簽收後,將該證書寄回法院附卷。至應受送達人未經陳明處所或送達代收人,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悉者,亦得將送達之文書向該處送達,並得掛號郵寄之。
四、寄存送達:送達人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不能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門首,使其自往領取,以為送達。
五、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六、公示送達:公示送達,乃對送達特定人之文書,因無法送達,乃依一定之程式,將應送達之文書公示後,經一定之期間,視為已經送達之謂也。對於送達被告、自訴人、告訴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其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但已為公示送達,對於同一當事人再為公示送達者,則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送達人應制作送達證書,記載:交送達之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送達之方法,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捺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送達人於送達後,應將送達證書提出於法院附卷。對於送達之文書為判決、裁定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收受。(褚劍鴻)
公示送達者,謂將應行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式公示後,經過一定期間,雖未交付與應受送達人,而視為與已經付與有同一效力之一種擬制送達。此乃由法律擬制其效力,視為已經送達,並非真實送達,故嚴定其要件、程式,及效力發生之時間。公示送達有依當事人聲請為之者,亦有法院依職權為之者,茲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分述如下:凡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或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或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或預知縱為囑託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受訴法院裁定以公示送達為之。若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受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受訴法噸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如當事人已依上述方法之一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時,法院亦得逕依職權為之,用防延滯訴訟也。上訴程序因在判決確定前,訴訟仍在繫屬中,故在下級審之原告或被告有變更應送達處所不向法院陳明,亦得依職權為之。但再審程序,原訴訟繫屬已消滅,自不得以前審原告或被告有變更處所不陳明,而於再審程序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法院裁定為公示送達後,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牌示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牌示處。法院並應命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法院書記官為公示送達時,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因公示送達實際上並未送達,由法律擬制其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間。民事訴訟之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報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對於在外國之人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第二次公示送達時依職權為之者,翌日起生效。刑事訴訟、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如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或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或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亦得為公示送達。惟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其效力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始發生。除上述規定外,刑事訴訟法無特別規定者,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楊建華)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也。蓋確定私權之民事訴訟,必有特定之相對人方得提起,惟法律關係有須速為確定者,如因相對人不明,一時無從確定,或甚至永遠不能確定,亦與公益有害,故民事訴訟法特設公示催告程序,以資救濟。公示催告,無特定之相對人,對於法律關係之存否,不能請求為確認之裁判,如有相對人對法律關係有爭執時,則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以解決之,縱利害關係人住居所不明,亦應依公示送達方法進行訴訟,必不明或不能確定何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始利用此特設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之目的,祇為宣示失權或宣告證券無效,性質為非訟事件,而非民事訴訟,僅因其程序可利用民事訴訟程序,所以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者,既生失權或證券無效之效果,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重大,故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為一般公示催告程序。所謂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如指示證券、提單、倉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公司股票等是。其他有價證券,若禁止以背書轉讓流通或僅表彰權利之證書如銀行存單,在實體法上並無得以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失權者,不得為之。至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如民法對於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及票據法對於票據之喪失,民法關於限定繼承時之催告申報債權、無人繼承時催告不明之繼承人承認繼承,或不明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均規定以公示催告程序為之。若非由法院為公示催告者,如地政機關係土地法規定所為之公告,或雖由法院以公示方法使生失權效果,但其程序非利用民事訴訟中之公示催告程序者,如破產法規定由法院公告命債權人申報債權等,均非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應依聲請為之,由實體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聲請權者聲請之,屬地方法院管轄,法院無論准許或駁回,均以裁定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合法,即應為公示催告,其內容應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以及為公示催告之法院,以便利利害關係人之申報權利。受公示催告之利害關係人,就其請求或其他權利,如恐因公示催告之結果受失權之影饗,須在公示催告所定之申報期間內申報權利,俾使法院斟酌應為除權判決與否。因此,並非確定所申報之權利,是否附有理由,在所不問。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但許可公示催告之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如民法限定繼承催告申報債權之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又無人繼承時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或被繼承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限,應在一年以上。惟申報期間,非不變期間,遇有重大事由,得伸長或縮短,亦非除斥期間,如在申報期間已滿後,而未為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與在期間內申報有同一之效力。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如欲使利害關係人喪失其權利,尚須於申報權利期間終竣時起,三個月內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使生失權效果。除權判決不得依職權為之,必須由當事人聲請,如申報權利期間終竣後已逾三個月,則不得再聲請除權判決,惟加在申報期間未屆滿前,或與公示催告之聲請同時聲請為除權判決者,應認為已合法聲請。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合法時,法院應即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聲請人及已申報權利之人,裁判前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如認其聲請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不得依職權再指定期日,惟聲請人得自遲誤之月起,二個月內再聲請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再遲誤,則不得更定期日,程序即告終結。除權判決,如無人申報權利時,由聲請人一造辯論為之。如有合法申報權利之人,聲請人未聲請除權判決時,公示催告程序即終結。如聲請除權判決,申報權利人對於權利有爭執,法院應酌量情形在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法院對於除權判決之要旨,得以相當方法公告之,當事人不得上訴,惟除權判決如有違背強制規定或欠缺要件,法律為保護因該判決受不利益之人,特設有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准許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惟已逾五年者,不得再提起撤銷之訴。證券喪失時,民事訴訟法設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以資救濟,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其他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等足資辨認之事項,並釋明喪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公示催告除應記載一般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載明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公告並應貼於法院所在地之交易所,申報權利期間須有六個月以上,除權判決時,應宣告證券無效,其要旨應公告。因宣告無記名證券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時,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對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如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應依職權撤銷此禁止命令。(楊建華)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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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一、聲請應買法院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之不動產者,應以書狀向法院為表示。
二、聲請應買之程序
聲請應買法院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之不動產者,應同時繳納保證金,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記明執行案號。
(二)該執行案號之不動產有數標者,應載明應買之標別。
(三)應買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應買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聲請應買狀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應買人委任代理人聲請應買者,應提出委任狀,並附於聲請應買狀。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六)數人共同應買者,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七)拍賣標的為耕地者,私法人應買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八)應買人為外國人者,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聲請應買狀。
(九)應買人為優先承買權人者,宜將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三、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聲請狀內併附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以法院為受款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
(二)於上班時間內洽承辦股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向法院出納室繳納,取得保證金收據附入聲請應買狀內。
四、准許應買之程序
(一)應買人須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其買受。
(二)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
(三)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
(四)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始許應買人買受。
五、繳納尾款之期限及效果
(一)保證金抵繳價款之餘額,應於法院繳款通知到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應買資格。如再行拍賣所得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該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
(三)放棄應買資格者,其繳納之保證金,須待確定前款之差額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始無息退還。
六、法院不許應買人聲請應買,或法院許其應買後再依法撤銷准許者,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尾款無息退還。
七、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八、應買人應注意查明應買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費用。於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聲請應買無效:
(一)未以書狀聲請應買。
(二)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前應買。
(三)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逾三個月後應買。
(四)合法聲請停止特別變賣程序後應買。
(五)應買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六)應買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七)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應買,或未於聲請應買狀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八)應買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而未於聲請狀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九)委由他人代理聲請應買,未將委任狀附於聲請狀。
(一0)代理人無第二點第(五)款所示之特別代理權。
(一一)聲請應買狀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一二)聲請應買狀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一三)應買時未繳納保證金,或應買人於聲請狀內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符合第三點第(一)款之規定。
(一四)應買之價格較拍賣公告記載之價格為低。
(一五)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聲請應買狀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一六)聲請應買狀載明其應買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應買人以外之人。
(一七)聲請應買狀內附加應買之條件。
(一八)拍賣標的為耕地時,應買人為私法人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一九)應買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聲明應買狀。
(二0)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而應買人非原住民。
(二一)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應買無效之情形。
一0、本聲請應買參考要點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公告之記載為準。
一一、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燉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97年OO字第00000號債權人O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OO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遺留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遺留動產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98年0月00日上午10時20分。
三、拍賣之場所:在OO縣OO鎮OO里O鄰OO路000巷00號0樓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遺留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遺留動產所在地閱覽。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應買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委任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O字第0000號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 (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二、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附表:
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報紙廣告登記每字不到一元













